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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实施日期
- 2、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规定
- 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17修正)
- 4、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多少类...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实施日期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十一届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于2002年7月19日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在2002年8月20日得到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31次会议批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所以说,管理和处罚占道经营是城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而不是交通部门。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规定
1、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2、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许可管理有严格的规定。首先,维修企业需确保其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和环保措施等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第五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4类,分别是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业务的合法性与服务品质。在管理过程中,机动车维修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避免市场垄断,确保市场自由竞争。同时,鼓励企业采用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模式,促进行业内部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17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新规还称,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FZ 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于2002年7月19日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在2002年8月20日得到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31次会议批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修车或销售假冒伪劣配件**:条例规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开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条例要求对于明显低于原核定经营范围所需条件的情况,将被责令改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维护机动车托修、承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促进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与要求,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需依法实施市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这确保了市场环境的公正与秩序,为机动车托修方和有关当事人提供了保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维修质量,保障承修和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机动车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维护、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明确答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所有者及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规定涵盖了维修经营者的资质要求、维修服务质量标准、车辆维修合同管理、维修费用透明化等方面的内容。
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业务,都必须严格遵循本规定的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指的是以恢复和保持机动车技术状态及正常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为目标,涵盖维护、修理以及救援等各类相关经营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业务的合法性与服务品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合理收取费用。应当依法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多少类...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4类,分别是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2、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以下几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包括汽车维护、修理、专项维修等业务。汽车维护是保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的一项作业,目的是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正常,消除隐患,预防故障发生,减缓劣化过程,延长使用周期。
3、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4、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
5、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获得一类、二类维修经营资质的修理厂,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阐述了经营许可的分类与条件。维修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四类,每类又根据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等级的维修经营业务,如一类、二类和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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